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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畜牧业标准体系指南(山东)

发布时间:2023-08-01 09:59:13

畜牧业标准体系指南(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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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厘清体系构架,规范标准名称,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畜牧业全产业链的标准化工作,助力打造齐鲁畜牧样板,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全产业链标准引领。充分发挥标准在畜牧业领域全产业链的规范引领作用,鼓励各有关单位制定和使用标准,促进投入品、畜禽饲养、疫病防控、畜产品初加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各环节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高质量畜牧产品引领。以优质畜牧产品生产技术工艺倒逼机制,提高畜牧行业产品品质,打造优质畜牧业产品品牌,用标准进一步提升各生产要素转型升级,助推畜牧业提质增效。

(三)坚持自动化智慧化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加强智慧畜牧业相关标准的顶层设计和指引,加快推进自动化和智能化进程。

二、适用范围:各级畜牧业管理部门、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单位以及个人对标准提出立项建议、申报、制定、引用。

三、标准体系基本结构

(一)基础及综合标准。包括体系中通用的术语分类标准、安全卫生标准、标签标识标准等。

(二)畜禽品种标准。包括地方品种标准、培育品种/配套系标准、引入品种/配套系标准。

畜禽品种标准又分为品种特征标准、营养需要标准、选育选配标准、性能测定标准、繁殖技术标准、保护监测标准。一般情况下,品种特征标准和营养需要标准合并制定,选育选配标准和性能测定标准合并制定。

(三)畜禽养殖标准。包括场区设计标准、饲料生产标准、舍内环境标准、畜禽饲养标准、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标准。

1.场区设计标准分为育种场标准和商品场标准。

场区设计标准又可分为选址布局标准和卫生要求标准。一般情况下,两种标准合并制定。

2.饲料生产标准分为工业饲料标准、牧草种植标准、青贮饲料标准。

饲料生产标准又可分为生产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标准(通常包括外观、质量、卫生要求,下同)、检测技术标准。一般情况下,质量要求标准和检测技术标准合并制定。

3.舍内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要求标准、监测评估标准、检测技术标准。一般情况下,三种标准合并制定。

4.畜禽饲养标准分为饲养技术标准和监测评估标准。一般情况下,两种标准合并制定。

5.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分为处置技术标准、监测评估标准、检测技术标准。一般情况下,三种标准合并制定。

(四)畜禽疫病标准。包括诊断技术标准、流调技术标准、监测技术标准、评估技术标准、净化技术标准、生物安全标准、兽药生产标准、病死畜禽处理标准。

1.诊断技术标准、流调技术标准、监测技术标准、评估技术标准、净化技术标准,分别按照人畜共患病、畜禽共患病、猪疫病、家禽疫病、牛疫病等不同种类分类制定。

2.生物安全标准按照不同畜禽品种的养殖场分类制定。分为防控技术标准、免疫技术标准、消毒技术标准。一般情况下,三种标准合并制定。

3.兽药生产标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4.病死畜禽处理标准分为处置技术标准和监测评估标准。一般情况下,两种标准合并制定。

(五)畜禽初级产品标准。包括场区设计标准、屠宰分割标准、分等分级标准、包装储运标准、废弃物处理标准。

1.场区设计标准分为选址布局标准和卫生要求标准。一般情况下,两种标准合并制定。

2.屠宰分割标准分为屠宰技术标准、分割技术标准、监测评估标准。一般情况下,三种标准合并制定。

3.分等分级标准分为质量要求标准、检测技术标准和风险评估标准。一般情况下,三种标准合并制定。

4.包装储运标准分为包装要求标准、储运要求标准、冷链技术标准、监测评估标准。一般情况下,冷链技术标准和监测评估标准合并制定。

5.废弃物处理标准分为处置技术标准、监测评估标准。一般情况下,两种标准合并制定。

(六)智慧畜牧标准。包括智能化技术标准、智能化建设标准、智能化管理标准。

四、各级标准立项指引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一)国家标准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1.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如兽药、食品安全标准),从其规定。

2.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行业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范围应限定在本行业范围内,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制定。立项建议可以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三)地方标准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等工作。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与监督等工作。

山东省畜牧业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基础及综合标准中政府监管需要,畜禽品种中地方品种的品种特征、营养需要,饲料生产中违禁物质的检测技术,畜禽养殖中粪污利用,畜禽疫病中诊断技术、流调技术、监测技术、评估技术、净化技术、生物安全、病死畜禽处理,畜禽产品中废弃物处理,智慧畜牧标准。

(四)团体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支持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之间开展标准化合作,共同制定、引用团体标准。

(五)企业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为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

国家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五、配套措施

(一)标准体系,强化设计引领。注重顶层设计,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结合实际需要,开展指南的定期评估和随时修订。

(二)标准起草,强化质量引领。对标准承担单位的起草人开展标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文本编辑等培训,间隔3到5年实施再轮训,提高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时效。

(三)标准实施,强化引用引领。加大标准的实施力度,鼓励企业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在标准评估、产品推介活动中把标准的引用作为重要考评指标。

附件:1.畜牧业标准体系指南(山东)标准分解表.xlsx

 2.附件2.畜牧业标准体系指南(山东)框架图.pdf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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